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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来了 共有五个评价维度

文 / jz030 2022-01-12 21:56:35 来源:亚金网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何奎 记者 黄蕾)上海证券报今日获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实施指南》。旨在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有效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制度,健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规范董事监事履职行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履职评价是保险机构对董事监事行为监督的重要手段,是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行质效的重要抓手,应充分体现不同类型董事监事履职差异,兼顾各类保险机构治理特点和治理实践,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突出重点、科学有效、问责严格的原则。

实施指南指出,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维度至少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项基本维度。在具体履职评价中,保险机构还应当结合不同类型董事监事差异化特点及其在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中的任职情况,关注董事监事的工作表现和履职行为。

独立董事差异化评价方面,实施指南要求,保险机构独立董事应当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有效履行职责,每年在保险机构工作的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应当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机构董事提名、任免,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解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方案,外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或解聘等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对其他可能对保险机构、中小股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不受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与保险机构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注重维护中小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等。

履职评价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评价年度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评价方法可以包括资料分析、行为观察、问卷调查、履职测评、座谈访谈等。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的年度履职表现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级别。

其中,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应当评为不称职:泄露秘密,损害保险机构合法权益的;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参与或协助股东对保险机构进行不当干预,导致保险机构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的;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参与保险机构编造虚假材料的;对保险机构及相关人员重大违法违规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导致保险机构重大风险和严重损失,董事监事没有提出异议的;对履职评价发现的严重问题拒不改正的;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对于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保险机构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应向其问责。依据监管规定相关条款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可由其主动辞去职务,或由保险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罢免并报告监管部门,同时相应扣减其作为董事监事的部分或全部薪酬。董事监事违法违规履职给保险机构造成损失的,保险机构应当追偿。董事监事涉嫌犯罪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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